10.1 引言
在过去的几章中,我们讨论了自然界中发生的各种现象的基本机制。但在试图解释我们对自然界的实际体验时,我们不仅要考虑这些现象是如何在自然界中产生的,还要考虑我们如何感知和分析这些现象。因为最终,我们对自然界的体验并不是直接基于自然界中发生的行为,而是基于我们对这些行为的感知和分析结果。
因此,例如,当我们观察一个特定自然系统的行为时,我们的眼睛会注意到某些特征,而通过各种数学或其他分析,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些或许不同的特征。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认为自然界中发生的许多过程的基本机制可以通过基于简单规则的简单计算机程序来捕捉。但是,那些涉及感知和分析的过程又如何呢?
特别是当涉及到更高层次的感知时,我们对此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地方。但我在本章中要论证的是,我们所拥有的证据表明,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同样可以再次通过基于简单规则的简单程序来成功捕捉。
(p 547)
在传统科学中,人们很少认为有必要以任何明确的方式讨论感知和分析所涉及的过程。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所研究的内容都是相当简单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通过非常直接的过程轻松提取出来——例如,这些特征可以通过几个数字或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来描述。
但是,一旦人们试图研究任何具有实质性复杂性的行为,那么所需使用的感知和分析过程就不再那么直接了。而且,人们得到的结果可能会依赖于这些过程。
在传统科学中,人们通常认为,任何在本质上不独立于用来获得它的感知和分析过程的结果,都不可能足够确定或客观,以具有太大的科学价值。但关键在于,如果人们明确研究感知和分析的过程,那么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做出相当确定和客观的陈述。
事实上,我在本书最后得出的一些最重要的结论,正是基于比较产生某些行为形式的过程与感知和分析这些行为所涉及的过程。